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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通报4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 :缙云县纪委

  日前,缙云县纪委对4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李向军,舒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6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11月,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2.吕敏科,五云街道水南社区第四党支部党员,2016年6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11月,五云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施岳相,五云街道雅施村党支部党员,2012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6月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9月,五云街道党工委对其立案审查。

  4.陈望星,新建镇和源村党支部党员,2010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3年12月,新建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6月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10月,新建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牢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要加强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提醒和宣传教育,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违纪者“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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