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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3-08-06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涉及如何科学分析反腐败斗争形势,确定反腐败斗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斗争策略、工作方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为我们更科学地认识反腐败斗争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把握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须审时度势

  

  “标”、“本”在汉语中的本意,分别是指树木的梢和根。后为中医学所借用,有“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的说法。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与治本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一般而言,治标指查办案件,惩处腐败分子;治本指源头治理,进行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反腐败治标和治本关系的处理上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时期。第一个时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侧重治标,兼顾治本。第二个时期,从1989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特点是遏制为主,着力治标。第三个时期,从党的十五大到现在,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与治本关系的变化和恰当处理,主要依据于我们对转型期出现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科学分析,依据于我们对各个时期反腐败形势、特点及主要表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依据于我们对反腐败各个阶段的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所存在的不足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所进行的认真分析和周密思考,从而抓住主要矛盾、主要问题,有效地反对和预防腐败。并不是任何时候在治标与治本上都平均用力,而是根据斗争的需要因事制宜、因时制宜。

 

  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既是发展变化的,又是辩证统一的。不论是治标还是治本,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必须审时度势,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反腐败斗争开始的头几年,着重围绕通讯工具、经商办企业、大吃大喝等方面进行治理,2004年以后则提出要狠刹领导干部送“红包”、跑官要官、赌博和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歪风,近年来又突出强调了“三公消费”等方面问题的治理。又如,就办案而言,针对案发情况,各个时期查处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反腐败斗争开展以后,一度是投机倒把、贪污、走私、受贿等商品流通领域的案件比较多。随着形势的变化,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企改制、证券市场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大案要案比较集中。后来,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还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仔细研究、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治标与治本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

  

  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是客观要求

  

  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主要指办案,但并不是指单纯地办案,还包括通过办案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治本措施与对策。治本主要指预防,但也不是指被动地预防,也可以通过主动出击,“刮骨疗伤”,彻底根治一些问题。从联系的观点来看,治标就是治本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对标本兼治的要求如果不能全面理解,在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上就会出现倾斜。王岐山同志提出“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就是建立在对我国反腐败斗争发展阶段和形势的科学分析基础上的。

 

  腐败产生的根源尚未消除,惩治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在我国,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中腐败现象也不可能完全被消除。因为,一是存在滋生腐败的历史根源。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影响将会长期存在,仍会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二是存在滋生腐败的经济根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存在弊端,政策上不够完善,制度上出台滞后,从而提供了腐败产生的温床。三是存在滋生腐败的政治根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需进一步建立,监督体制不完善,加上一些部门的执法不严,为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知法犯法。四是存在滋生腐败的社会根源。传统的思想道德体系受到冲击,各种羡贪、纵腐、攀比、从众等消极心态呈蔓延趋势,助长了腐败的气焰。这些情况表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完全消除腐败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条件,这就决定反腐败必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必然要有一段较长的时期。

 

  反腐败要赢得人民群众支持,惩治的成效最能振奋人心。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把反腐败斗争逐步引向深入。现阶段腐败不能完全避免,但并非不能遏制。在斗争的相持阶段,“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将体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必须把反腐败作为一场攻坚性的硬仗来打,积小胜为大胜,通过一个个阶段性成果,不断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当前,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必须坚持原则,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解决问题决不撒手。凡是查证属实,构成违纪违法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治本工作要实现事半功倍,惩治的利剑必须时时出鞘。现在违纪违法案件仍处在易发多发期,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发生的案件,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办事不公、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所以,查办案件工作丝毫不能削弱、不能放松。不仅要办案,而且要在更高的标准上加大办案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还要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堵塞一部分漏洞,以起到防治的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要立法先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为下一阶段加强治本工作指明了方向。从笔者的办案工作实践来看,就单个案件而言,由于“一案三报告”等制度的实施,案件的治本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这些通过案件建立完善的制度,主要是就事论事,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中能发挥作用,无法覆盖全面。从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来看,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反腐败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屡禁不绝的腐败现象表明,用零敲碎打的措施进行约束,远远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起一整套体系,遏制腐败才有足够的力量。就当前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应当是治本工作亟须完成的任务。

 

  加强现金管理制度建设。在办案中,目前行贿受贿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行贿者和受贿者的言证,其他证据很难取得,这与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缺乏是密切关联的。现金存取都很容易,为行贿受贿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加强对现金流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的电子化不但要靠银行自觉推动,更要以国家法令大力推行。

 

  加强信用卡消费制度建设。在西方国家,信用卡消费占的比重都非常高。任何一个公司要财务做账的话,最原始的财务凭证就是POS机的电脑单,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消费才有发票。而在我国,很多大型商店都在发行购物卡。由于各单位财务做账都是用发票,而不像国外那样用POS机电脑单做账,所以送卡的歪风很难刹住。

 

  建立公民终身信用号码制度。即一个国家内一个公民终身使用一个号码,比如驾驶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号码、社会保险号码都是一个号。这样不但有利于政府对公民实行严密的交叉网络管理,准确地反映公民的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能进一步敦促公民重承诺、守法律、讲信誉,对降低社会犯罪率、惩治和预防腐败都有积极作用。

 

  完善会计制度。会计作为计量、核算经济活动的手段,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工作。失真的会计信息很有可能掩盖了不为人知的腐败行为。因此,应通过会计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会计监督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

 

  强化网络实名制管理制度。网络是柄双刃剑。网络的发展,为人民群众问政提供了一个快捷渠道,用得好可以弥补监督不力的问题,但控制得不好则会带来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对社会、对政府有成见的人更有可能利用网络作为推手,歪曲、失真、夸大地报道某些事件,利用网络论坛发布大量非理性的偏激言辞,这类“网络暴力”对反腐败工作并非福音。

 

  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修改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腐败问题发生的一个重点领域就是国有企业改制。一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钻国家的空子,在企业改制和合并过程中中饱私囊。很多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依据的不是有关法律,而是某个文件,主要就是因为企业法、公司法配套制度还不健全。

 

  健全规范和约束部门立法的制度。在我国,部门利益坐大,部门太多、条规太多,部门利用自己的部门立法来收权,搞权力集中的问题很严重。部门利益发展到极端,将会引发群体性腐败,动摇党和政府执政根基。因此,加强对部门立法的规范和约束刻不容缓。

 

  加强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制度的严密性既要保证单一制度设计的严密,又要做好各制度之间的关联、协调与配合工作,以减少相互间的冲突。有了制度不执行,或因为制度不科学很容易规避,或因为制度间的冲突难以执行,往往比没有制度更糟糕。因此,必须要加强集中立法与制度审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治本工作才能步步深入,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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