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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06 来源 :《中国监察》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伴生出现的权力腐败,已日益成为了掣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毒瘤。建立健全多元化、全社会、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迫切任务,也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保证。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使之符合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也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看,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制约监督不协调,未形成合力,如审计监督、行政监察、行政执法检查之间经常发生不协调、不配合等现象;权力监督制约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力度不够;监督制约方式单一,科学性不强,等等。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在总体上有利于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符合我国国情。为此,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任何体系都必须受制于与之相关的客观环境,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确立也是如此。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客观情况。

 

  二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则。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不例外。

 

  三是保证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原则。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目标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权力制约的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和方式。只有科学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才能实现行政机关建设的目标。

 

  四是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统一的原则。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组织的结构,到权力的配置,从监督制约的方式,到监督制约的范围,尤其是监督制约的依据、标准等,都必须保持稳定,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连续性并有明确的方向。但是,稳定不是固定,而应该是与动态性相统一的过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动态性,主要是指它处于运动、发展和充满生机的过程中。因此,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既要注意其长期性和稳定性,又要注意其现实可行性和发展性。

 

  目前,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还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行政组织法。通过制定和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来规范行政组织结构、职权权限、管理功能、人员结构及职位配置的最基本的规范,使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法律依据作保证。二是行政程序法。通过制定和实施这项法律,既要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法。主要应包括备案审查法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四是完善国家公务员法。通过改进和完善这项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责、权、利三者得到统一,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二,提高权力监督制约机构的权威性。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人民代表行使质询权、罢免权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应创造一定条件,提高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

 

  第三,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我国,政策的范围,不仅指党的政策,还有国家的政策;不仅有中央的政策,还有地方的政策。党的政策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来实施,国家的政策必须以党的政策为基础和依据,两者在本质上一致的,但又不能简单地在两者之间画等号。在党的政策中,只有指导国家社会生活的政策,才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国家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并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政策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能够起到补充和指导作用。必须注意的是,一方面法律要以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政策又要受法律制约,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作者:海南省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海口市国资委主任 邓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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